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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

2008年11月07日 14:45  点击:[]

一、特别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49周岁,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 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前,由本人向现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到村或社区居委会。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3、《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 申报时间

2008年9月16日前去所居住村或社区居委会申报。

山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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