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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贯彻实施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稿

2016年01月06日 16:44  点击:[]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并要求抓紧研究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法的衔接和政策衔接。今天上午,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省、市、县、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关于贯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视频会议,同时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准确及时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今天下午,省卫生计生委在这里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情况向媒体记者做一介绍。

一、充分认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分城乡、区域、民族,一对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是在“十三五”开局之年,落实中央决定的重大战略措施。全国人大按照法治要求,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通过立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二、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我省正抓紧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一是及时受理生育服务登记。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服务登记。生育一孩及二孩的夫妻,在生育前可以到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办事大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需持身份证、夫妻二人2寸合影照3张,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后,即可领取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及时受理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特别对已经怀孕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及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办证机构不得以未见到上级具体文件等理由推诿、拒绝登记。

二是落实好有关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不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的,仍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国务院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于合法生育。关于对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当事人的处理,待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依法办理。

四是其它相关问题。有关延长生育假等问题,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后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目前,按现行《条例》实施。关于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条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应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办理。对于跨省婚姻,若省际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全面准确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议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了全面阐释,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媒体人要完整理解五中全会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精神,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深刻认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渐进性。目前,我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仍然很重,控制多孩生育、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出生缺陷干预、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等任务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必须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队伍,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全面两孩政策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要切实提升妇幼保健能力,强化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妇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积极做好符合政策拟生育妇女的孕期保健服务,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加强对高龄夫妇再生育指导,改善孕产期保健服务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出生缺陷和高危妊娠发生风险。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全面实施二孩政策的决定,这是关乎百姓生活的一件大事,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社会关注。近期,媒体、社会和广大群众及网友十分关心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如何实施,有哪些办理程序等等,提出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归纳整理后大体有14个方面的问题,现在逐一向媒体朋友做一答复。

(一)单独二孩实施以来,申请人数和已出生孩子数量是否符合预期?申请人数是不是呈下降趋势?

河南省单独两孩政策于2014年6月3日开始实施。截止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受理单独二孩生育申请67999件,发证65003个,生育22008人;其中2015年1月至11月,共受理生育申请36797件,发证35600个,生育13791人。申请情况基本符合预期。每月申请人数基本稳定在3000多人。

(二)全面放开二孩后,我省是否会出现生育堆积和出生高峰?预计每年增加多少出生人口?

根据测算,按户籍人口口径,我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已育一孩按现行政策尚不允许生育二孩的已婚育龄妇女)约420万人。其中,40岁以下和以上妇女各占一半。“十三五”时期人口总量增长缓慢,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人数降速较快,是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有利时期。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出生人口可能明显增加,2016年至2020年累计增加符合该项政策出生人口130万人左右,年均增加符合该项政策出生人口26万人左右。

(三)是否意味着2016年起出生的二孩都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所有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均属于合法生育。

(四)抢生是否还会受到处罚?

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不符合当时生育政策生育的行为,其性质仍属于违法生育。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将依据国务院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五)独生子女费是否需要退费,如何规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2016年1月1日以后又生育的,停止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费不再退回,2016年1月1日后领取的应予退回。

(六)申办二孩政策流程如何改变?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我们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在取消二孩生育审批的同时,对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均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以利于准确掌握生育信息,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为此,省卫生计生委已经下发了《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并已放在卫生计生委网站上,规定生育登记的流程如下:

1、登记对象: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2、登记时间:无子女的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已有一个子女的于生育第二个子女前进行登记;3、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办事大厅;4、登记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2寸合影照3张,代理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5、登记形式: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6、登记时限:即时登记,即时发证。

(七)计生家庭奖励和保障政策如何执行?老人老办法如何规定?

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

(八)婚假和生育假如何调整?国家说延长,咱省的二孩假会是多长时间?

婚假和生育假的调整,需要按照修订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目前,可以暂按现行《条例》执行。

(九)生育保险政策是否有改变?

这个问题属于社会保障工作范畴,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

(十)独生子女光荣证马上退出历史,对于没有申领这个证的独生子女家庭,是否会影响到其晚年申请奖扶金?

其实刚才的回答已经包括了这个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即使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影响其晚年申请奖扶金。

(十一)关于再婚夫妻各在婚前有一个孩子,能否生育第三个孩子?

关于再婚夫妻能否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问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需要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十二)我省《条例》何时修订?有哪些立法程序?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2015年11月,省卫生计生委申报了2016年的地方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提出了修订《条例》的立法建议,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相关数据测算和评估,拟定《条例》(修订草案)等。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后,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召开会议,对修改《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协商。省政府领导两次听取专题汇报。按照立法程序,将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条例》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十三)我省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提前做过哪些调研?

为落实中央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在2014年6月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特别是2015年初以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我们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可行性开展了一系列调研。一是开展人口出生监测,实行单独两孩生育申请受理和发证情况每月上报分析制度,对单独两孩生育申请和发证、出生情况进行监测。二是开展调研,深入十多个省辖市、县(市、区),开展单独两孩申请、出生情况、群众生育意愿、妇幼保健等情况的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三是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河南省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参加,开展了《河南省逐步调整生育政策的研究》,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出生影响等进行摸底测算。

(十四)全面二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如医疗卫生、住房、教育、就业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一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的生育意愿,促进家庭的幸福与社会和谐。二是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短期看,将直接带动住房、教育、健康、家政及日用品等方面的消费需求,刺激扩大相关领域投资,增加就业。长期看,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更为显著。四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面临一些挑战,是可预期、能应对的。比如,妇幼保健、托幼、教育等公共服务压力增大,短期内,大城市和中心城市的供需矛盾加剧。特别是孕产妇和高危孕产妇增多,妇幼保健任务加重。女性就业难度加大,就业性别歧视可能会加重。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这些问题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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