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尚未报销生育费的,请于11月23日—24日两天把相关材料准备好送交校计生办,以便到上级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报销生育费需提供:住院发票(原件)、身份证、出生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计生办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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